成都市成华区法院陷害无辜 重庆学员李素华被非法判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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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四川大法弟子李素华,女,现年60岁,重庆开县生化制药厂职工。退休后居住在成都子女处。

修炼前,李素华体弱多病,每年至少花费上千元医药费,自1999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健康,未再花费国家一分钱医药费。2002年3月,李素华被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派出所警察跟踪。据警察自称原本想跟踪看能否查出所谓的更大的“组织”,结果跟踪一个多月,仍未发现任何其他的人或“组织”。于是,2002年4月10日晚,望平街派出所及成华公安分局恶警闯入家中,绑架了李素华,同时搜走了家中现金、首饰、手机、存折等大量财物。

李素华在被拘捕、关押了一年多后,于2003年5月21日,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被搜走的大量财物。

以下就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在对李素华的判决书中所体现出的大陆司法在江××的独裁统治下的强盗逻辑进行论述。

首先,政府不允许法轮功修炼人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哪个律师也不敢为法轮功辩护。因为,谁为法轮功说话,谁就是“反党反政府”、“破坏国家安全”。证据就是:所有被抓、被关、被劳教判刑的大法弟子,其所谓的“犯罪行为”就是为法轮功说话,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告诉人们“610”、公检法机关一些邪恶坏人酷刑折磨大法弟子的犯罪行为,谁这么做了,谁就被冠以罪名,投入监狱。而且还有文件规定不准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在这种政策下,中国的律师哪里还敢公开为法轮功辩护呢?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的所谓辩护律师,只能是法庭指定的“辩护律师”。在对李素华的判决书中标明:“指定辩护人钟鸣,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这样的指定律师能为李素华做无罪辩护吗?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李素华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炼功是为了锻炼身体,行善事。”而“被告人李素华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素华犯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持异议”。为法轮功指定的所谓“辩护人”其实是一个掩人耳目的,欺世骗人的幌子。

自从江××一伙迫害法轮功以来,数以百万计的大法弟子被秘密抓捕、关押,不经审判便投入监狱、劳改、劳教。无数遭受迫害的大法弟子将亲身经历向世人揭露出来,无数非法抄家、罚款、非法关押、刑讯逼供的犯罪行为被频频曝光,受到广大世人及国际舆论的谴责,于是便有了现在这种欺世盗名的“开庭审判”,以及所谓的“指定辩护人”。这不过是谎言的一种升级,给镇压法轮功加上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外包装。

其二,在对李素华指控的“证据”中,我们且不说油灯、香炉、油灯芯、地图、照相机、现金等这些物证以及当晚从家中收走的首饰、存折、手机等物品,被法庭认为是用来做什么的“作案工具”,而被没收上缴国库,我们只谈法轮功的宣传资料。光碟、宣传资料并不能说明什么,社会上到处都有光碟、宣传资料,重要的是光碟、宣传资料的内容。在对李素华指控的证据中,没有一条反映出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光凭这些没有具体内容的物品,就判决李素华七年徒刑,是没有任何道理和法律依据的。现在不是讲“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吗?李素华“破坏法律实施”的具体行为、具体言论是什么?哪一句话,哪一个行为破坏了哪条哪款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量刑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关键问题在判决书中均没有说明。

其实,所有法轮功的真相资料的内容,法庭都是害怕示人的。如果不害怕示人,象李素华这样的大法弟子就不会被抓起来关起了。因为这些资料的内容不外乎就只有两个方面:一是劝人向善,提高道德水平,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二是告诉人们“610”及公检法机关一些人迫害法轮功的犯罪事实。这些犯罪事实是政府中的一些当权者最害怕广大世人知道真相的。无数象李素华这样的大法弟子被判“有罪”,被投入监狱,就是因为这一部分当权者要竭力掩盖事实,欺骗全世界的舆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镇压从来不讲法律,没有道理可言,完全以“政策需要”而定罪量刑。

我们将李素华的真实情况披露出来,让全世界所有的人和法律专家们看一看,在中国大陆一个老太太为了身心健康,为了争取自己的信仰自由,是如何被冠以罪名投入监狱,关押七年的。让大家分析一下老太太及其家人的财物被没收充归国库是否合理。让所有的人都来了解在江氏集团宣扬的“人权最好时期”的谎言下,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我们相信,正义的人们看到了这份判决书,心中自有衡量的砝码。

附:
有关单位及人员电话: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028-83254661
审判长:蒲莉 人民陪审员: 郑文俊 曾素清
成都市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 指定辩护律师 钟鸣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028-83266036
代理检察员 杨光辉
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 028-83261024


转载自明慧网 200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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